商朝的法律制度
(一)神权政治与法制
1."率民以事神"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,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。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。"殷人尊神,率民以事神"。所谓听命于神,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。
2.以天命、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,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,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。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,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:违背王命,不但获罪于天,而且为列祖列宗所不容。这种观点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。
(二)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"刑名从商",说明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规模。商朝法律制度已较前有所发展。表现在:
1.假托神意压服臣民汤伐桀与盘庚迁殷均是以神意压服臣民。
2.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劝说和动员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动,必须以刑罚为后盾才不致落空。商王对不听从王命的臣属,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。
3.镇压"乱政"、"疑众"罪为了维护贵族的统治,商朝规定了乱政、疑众的犯罪必须镇压。
(三)商朝的刑罚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(墨、劓、刖、宫、大辟)在商朝已较为通行,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,因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,且有许多刑罚在五刑之外。死刑有活埋、沉水、火焚等形式。
此外,文献记载商朝还有孥戮、劓殄以及炮烙、剖心、醢、脯等酷刑。总之,商朝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。
(四)司法机构商王掌握国家一切大权。国家大事由商王决定,王命即是法律。商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。
司法上商王虽然是当然的最高司法裁决者,但其权只限于畿内,畿外则无力干预,分封的侯伯有相当大的独立性。
商王的司法官一般由高级贵族担任并世袭。地方司法也由贵族负责。
在商朝,还有卜者参与司法,委托神意断罪,实行所谓神判。
商朝立法思想 :
(1)、“君权神授,替天行命”:商王认为他的权利是上天授予的,他代表上天统治臣民,他的命令就是上天的命令。例如《尚书·汤誓》“有夏多罪,天命殛之。” (2)、“天讨有罪,恭行天罚”:和夏朝“奉天罚罪”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。例如《尚书·汤誓》“夏氏有罪,予畏上帝,不敢不正”。
商朝法律形式 :
(1)、习惯法
(2)、国王的命令
(3)、刑
(4)、典
(5)、彝
很多方面与夏朝相同,请参考夏朝的内容。不同的是“彝”:“彝”是常法,后来西周时周公告诫康叔,在统治商朝遗民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时说“罚蔽殷彝,用其义刑义杀。”这里的“彝”就是指常法。
商朝主要法令 :
(1)、《汤誓》:商汤讨伐夏桀前向商军将士发布的军令,首先宣布夏桀的罪状,然后要求他们奋力征讨夏桀,听从商王命令者有赏,不从命令者予以惩罚。
(2)、《汤刑》: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。汤刑并非汤所制定,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。《左传》昭公六年记载:“商有乱政,而作汤刑。”《汤刑》制定以后多次修订。比较明确的有两次:一次是商王盘庚迁都时修订;另一次是商王祖甲二十四年,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,这时正是商朝社会秩序动乱时期。
(3)、《官刑》:《官刑》这一名称在《尚书》里早已有之,这里所讲的是商朝的《官刑》。
商朝的《官刑》是商朝惩办犯罪官吏的专门法律,主要内容有:三风十愆,也就是巫风、淫风、乱风中的十种罪过。
商朝刑法原则 :
(1)、“缵禹旧服,兹率厥典”:要求继承夏朝的旧制,遵从夏朝的旧典。 (2)、“建中于民,以义制事”:在人民中建立中常之道,用正义裁夺事务。